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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找谈话,说由于部门经营不好,要把一部分人分流到集团其他部门工作(原岗位与新岗位的工作性质完全不一样),如果不愿意去新岗位,那就要我们自己离职。请问这样合理吗?谈话后两天我们其中一部分人已与人事表明不愿意去新岗位。另外有几个是工作期刚满3个月的(也提交过转正申请并通过了),被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要求离职。面试时说试用期3个月,表现好可提前转正,转正后交5险,满半年再多交1金。被通知调岗的人里面全都是已过3个月,已提交转正申请,并且已通过,甚至还有未满3个月就提前转正的,工资也由原来的试用期工资变为正式员工的工资。合同上写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岗位不固定、工资不固定。请问这样是不是就意味着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时让员工调岗?我现在在这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已过半年,如果我不愿意调岗我离职能要求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18-09-30 20: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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