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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1月1日进入集团公司(旗下的一家汽车4S店)任销售经理一职,公司所有人都未签劳动全同,当时公司总经理答应年薪不低于7万元,后因公司逐步缩减经营,至使未能按承诺数量支付工资。今年年初时我提出要求补差,总经理说当时也没合同,没有依据,现在原总经理已得到公司一笔补偿后辞职离开。我现基本工资是3850,过去一年的平均工资为4500左右。 社保方面,我因在原单位有社保所以转入公司给继保了,其他人都没有。现公司计划取消现在经营的品牌,且公司已半年多未进货,仅剩余几台库存车在处理,由于公司缩停经营致使公司营业销售基本为零,很多销售人员均已主动离职,现剩4人(含自己),公司现不愿以裁员的名义辞退大家,故意用几台库存车拖延迫使人员自动辞职。按劳动法规定我现在应属于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种。我想了解一下我若主动提出辞职,能要求得到哪些赔偿。赔偿额度要求多少?急需答复,谢谢!

损害赔偿 2018-09-30 2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所以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的一些变更原则——  
    一、协商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我们知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法定解除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这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都有其合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1.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若想合法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所列举的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譬如因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犯有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营业困难、面临破产重整等等。  
    2.劳动者: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有权解除合同。另外,《实施条例》第18条也具体列举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  
    三、约定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对于连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即按照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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