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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进公司前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协议大体内容为:约定2年培训期,2年服务期,培训期为2008年10月到2010年10月,服务期为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在2012年10月前离职需要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为8万元,具体赔偿按未履行比例计算。 我现在的情况是:公司只是让我去总部培训了1年,就回来直接工作了,其实所谓的总部培训也只是在每个部门指派一个员工带我,教些皮毛工作,没什么技术含量。我从2009年10月回来后就一直在做具体的工作,虽然换过2个岗位但都是负责实质性职位的工作,此后就是参加了一两个公司的内部培训,为时1天左右 ,我打算今年10月辞职。 我的问题是: 1 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司把协议中约定的2年培训期缩短为了1年,违背了协议的约定,因此约定的服务期也相应无效? 2 实际服务期是否应该从培训期结束后算起,即从2009年10月我就已经开始实际服务期,到2011年10月2年服务期结束,我实际不需要赔偿违约金,而不是协议中约定的2012年10月才结束,如果算到2012年10月,我的实际服务期就是3年了,不知道我是否可以这样跟公司说,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但这种说法又跟协议中说到的”2012年10月前离开就要赔违约金“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公司会不会抓住这句话不放,硬要我支付2万元违约金? 3 如果我不支付违约金,公司是否可以以此拒绝为我办理离职手续? 谢谢各位了,请尽量列出相应的法律条款,以便有理有据跟公司沟通。

合同纠纷 2018-09-30 23: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只在两种条件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劳动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只有在规定约定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条件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比较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情况。
    关于违约金的标准,首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其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
    但是劳动者同法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这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约定,但是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也不能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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