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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医院开了三年多的救护车,每天二十四小时待命值班,从来没有休过假,也没有多领过工资。现在由于妻子工作调动,两地分居,向单位要求按照合同正常休假,单位只准四天假我也认了,今天居然说院务会商量决定要扣我四天的工作,拿去在外面请驾驶员带班。他们这样明明就是违反了劳动法。我该怎么样维护我自己的权益??我和医院鉴定的是长期合同,并且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我都有。

劳动纠纷 2018-10-01 01: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有: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10月3日)
  • 公司欺骗了劳动者给劳动者一份假劳动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实践中劳动者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因此在核算的时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资即可。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实际为另付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纯粹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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