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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年前我向公司请假三天回家操办婚礼,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一直不同意婚假,让我通知家里更改婚期,并暗示我如需要请假就最好自动离职,因我现在怀孕已6个月,公司肯定考虑到以后的产假问题,故意刁难。后因婚期马上到了,老家又很远,亲戚、朋友都已经陆续赶赴我家参加婚礼,于是我在安排完自己手头的工作并向上级主管做好交代后就自行回家举办婚礼。在婚礼当天收到公司发来的短信说我婚假已在我上次办理结婚证时请过了,此次算旷工三天,根据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们的劳动合同自签订之后公司一直没有交给我们,当时签合同时也只是粗略的看了下大致内容,具体是否有关旷工的处理根本不清楚,另外公司也没有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我们平时上班都没有打卡记录,进公司时公司就明确告知我们的上班时间是不定时工作制,也没有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培训。请问公司这样开除我合理吗?我应该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合同纠纷 2018-10-01 08: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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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暗示我如需要请假就最好自动离职,公司肯定考虑到以后的产假问题,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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