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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3年,未满1年(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已过3个月),公司口头让去做编外员工,根据合同我已经拒绝,但是现在要求我到工厂培训(我这里是办事处),要求元旦节后立马到工厂, 办事处和工厂天南海北, 只要求我一人去,我的业绩并不差,公司没有培训的规章制度, 这是否合理? 只是口头上告知,培训多久培训原因等未告知, 这问题接下来如何解决,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谢谢! 补充: 其实心知肚明,是公司故意刁难让自己主动离职,公司面临着上市。

合同纠纷 2018-10-01 08: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没有标明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反馈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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