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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单位要辞退我,因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等问题,我将单位诉诸劳动仲裁科,后经调解,将我调到绿化组从事公共卫生,报酬按照绿化组待遇执行,我撤诉。签3年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科办案人员见证,我和单位领导在“见证”上签字,去年其他班组部分人员调升工资系数,而我所在班组5人中的4个(另1个是组长)却下调系数。去年下半年续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今年1月份起,单位进行所谓工资改革,将效益工资改成了工龄工资(1年10元),我所在班组5个人中的4个,其中3个到手工资现在是1700多,而我却只有1400多,我认为单位种种做法,是单方面降薪,在整我,为此我写信向公司领导作了投诉,领导还算重视,表示核查。我又找到单位领导谈话,要求恢复我的绿化组待遇、补发我被无端降薪扣除的差额,出乎意料,单位领导也答应了(口头的),最近得知我的去年的年终奖按绿化组待遇又少掉了3000多元,最近单位又规定上调就餐伙食费,我和另外两外地同事住单位的,伙食费的负担相应的又要每月增加200多元(他们俩的年终奖也各自少3000多元,蒙在鼓里还不知道),通过一系列的事情我认为单位是针对我的报复行动。 请问律师:现在我不仅要追还我的工资和奖金差额,我还想追回我以前的加班工资,请问是否过了追诉期限?我该怎么做?

劳动纠纷 2018-10-01 09: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因此,劳动合同上要写明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构成的必备要素。
  •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对于奖金、津贴、加班费是否计入经济被偿金没有规定,但在劳动法系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的法定。即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在法定中包括了“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对加班费未有明确列入。从立法本意上加班可以列入“等货币收入”,也就是一般少量加班费用人单位愿意支付的法律不限制,但过度性加班费数额较大时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的,劳动者要主张加班费的补偿时没有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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