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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7年开始到现在09年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在08年才和我签劳动合同以及给我交社保,但从进入这加公司工作到现在经常加班.没有加班费.现在我想提出辞职,但有些问题想请教一下:1.现在合同期限还未到.我如果以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为理由单方面提出辞职,但公司没有批.那样我算不算是矿工??我的经济补偿金还有吗???还有没有其他方面的赔偿金???2.如果能要到经济补偿金.那我是从08年开始算呢还是从07年??新的劳动合同法我好象只能从08年开始算也就是两个月这样的话我的经济补偿金到底是从哪年开始算呢?.3.因为公司是08年才和我签劳动合同以及交社保,07年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社保.我现在能向公司索要07年的保险费吗 ??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4.从07年到现在三年的加班费我能要到吗???(现在我没有加班凭证.每个月的考勤卡公司都上收了.)有没有什么时间限制???5.请问一下南通地区的社保,公司和个人是按多少比例交的??现在我公司是交一半.另一半是我个人交的.这样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8-10-01 09: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包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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