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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师范大学生,我签订了四川绵阳的一所私立学校,三方协议没有规定年限,后来才知道是六年,而且谈的待遇和我们后来去学校打听到的老师待遇有出入。这样可以毁约嘛?如果我继续找学校,没有三方协议可以直接和单位签订合同吗?我签订民办学校,但是上面没有教育局的章协议有效吗?如果六年工作中我提出辞职需要赔偿违约金不?谢谢律师帮助!

合同纠纷 2018-10-01 11: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相继关系: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若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则以劳动合同为准。
    因此可以看出,签订三方协议时学校也在协议中有一定的关系,而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则仅仅是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联。
  • 三方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是因在校学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学生、学校、单位三方一个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保护学生的利益。所有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都应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如果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就可以。
    三方协议一般是格式文本,学生不会有违约责任,且一般三方协议会写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三方协议自动失效。
  • 一旦签了三方协议,就要受法约限制。不要出现签三方协议后违约问题,以免给人留下不诚信印象,给自身带来负面影响,频频违约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毕业生签订协议书时要慎重,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了个人意见,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该协议即开始生效,毕业生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
    在签订合同或解除协议之前,该协议都具有效力。如果在签订之后,又有其他就业选择,必须与原单位办理书面解约手续,经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改派或其他手续。
    但毕业生可能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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