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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8月工作,2011年5月辞职,因公司一直未给缴纳五险,所以辞职后向劳动部门投诉让其补缴,公司也同意补缴,但是到2011年7月8日还没有补缴。公司人事说只能补缴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共10个月的五险(现在因为公司要缴五险,所以劳动合同还没有解除)。因为本人在2011年6月15日生病住院,花费了5200元,因为公司未给缴纳社保(且缴纳的话也只能缴纳到5月份),导致现在的治疗费用只能自己承担而无法报销。请问现在这种情况我的五险该怎么办?我的医疗费用该如何解决????

劳动纠纷 2018-10-01 13: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应该在职工入职一个月内签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参保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社保减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保减员,用人单位拒绝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社保减员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社保减员后,劳动者可以依法在新单位办理社保缴纳,劳动者也可以办理个人灵活缴纳。
  • 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
    46、47条,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此外,缴纳保险的对象不仅仅限于正式员工。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将承担不缴纳保险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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