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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公司的一名稽核文员,这个星期一,人事部给我看一份调令,说要调我到仓库文员的岗位,已经有各部负责人的签名了,但之前是未和我协商的,我不同意,公司也没有再找我协商,五天过去,人事部再找我,说我已被解雇了,叫我去财务领工资,我没去。合同只写了是个管理的岗位。因政府征用我们厂的地,厂在年末就要搬走,厂就想办法来迫走我们不想赔钱,厂就可以把政府给我们的赔偿拿走,这两个月还以各种的名义对我和同事进行考核调岗,我们都没去,现在就说我没去新的岗位而解雇我,一分钱也不赔给我!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我应该有什么办法来维权?请您们专业的人士能够帮帮我,我很急切的需要您们专业的意见,期待尽快的能收到你们给我的消息,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01 13: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同时工资待遇等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您可以根据单位的安排变动岗位。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属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你有权利拒绝调岗。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 如果合同未满,但如果用人单位进行调岗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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