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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4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因为当时该公司处于筹建阶段没有营业执照和一切相关手续,就没有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现在公司于2009年2月成立并开业,4月分与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我想请问:1.当我向该公司提出要给予我在公司未成立期间的双倍工资以及购买相应保险时,该公司以以前还没有正式成立为理由拒绝了我.这样是否合法?2.我是否有权利要回我在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以前的双倍工资以及相应保险?

保险纠纷 2018-10-01 14: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双倍工资中,一倍的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另一倍的工资实际是惩罚性赔偿金,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定责任的体现,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 公司如果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需要从第二个月开始向你支付双倍工资;
      
    一、如果你是因为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和赔偿的;
      
    二、如果你公司的行为有违法劳动法第38条中的其中一种,你可以以其中的一条为理由,给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样你就可以有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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