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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请问下,我公司与公司搬卸工无签订劳动合同,目前想辞退员工,但员工不肯领工资,不肯走。说公司未提前通知他走,需要补偿他金钱。不然就来堵门不让营业。我想请问下这种做法我可以报警么?我公司要辞退他的话需要补偿他么?

综合法律 2018-10-01 14: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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