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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总公司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上班,与独立法人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期间一共签定两次合同,第一次08年3月-09年3月一年期限,第二次09年3月-12年3月3年期限,12年2月进入哺乳期。现因公司经营不善倒闭(公司还未注销),今年3月合同到期后,我与总公司签定了两年期限合同,其他同事与总公司签定无固定期合同。问:1现在与总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在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工龄怎么计算?能否累计?2总公司因为我哺乳期所以给我签2年合同,给其他同事签无固定期合同。我希望签定无固定期合同。总公司的做法是否违规?

劳动纠纷 2018-10-01 15: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当用人单位不再想留用某个员工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只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但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如果没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获得以下补偿:
    (1)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 公司注销,应当给员工发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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