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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想在月底裁掉我们所有行政人员,但却不能给我们书面通知,只是口头说说,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做来保护我们的正当利益?还有从我们入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书只有我们单方面的,公司盖章的那部分,从入职到现在都没发下来给我们,这能不能未签劳动合同书?这个裁员,是在未知会总部的情况下,大区这边自行裁员,所以都不能出具书面通知,还有现在公司要求我们转岗要不就是待岗等待?如果我们不同意待岗和转岗?那么我们又应该怎么做,我们可以得到哪些自己的权利?因为我们是整个福建的行政都被裁掉,但是各个同事分布在不同的城市,那么我们是集体联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呢?还是得各个在自己的当地城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呢?还有我们这个投诉的对象是要用公司名,还是我们现在所在的部门。还有点,公司每个月扣我们保险费费用96元,3月份还扣我们重大医疗险70元,但是从入职到现在,我们都没有收到公司发下来的医保卡,社保卡,根本就没享受到保险待遇,请问这个是不是公司在骗保啊?我们应该怎么做? 

仲裁 2018-10-01 16: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按此规定裁员的,按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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