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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工厂员工。04年入职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给我办理社保;一直到09年1月才第二次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并开始办理社保;10年3月第三次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11年由于工厂搬到光谷,工厂担心我们不愿跑那么远上班,所以没有跟我们签劳动合同,但是社保一直在交。现在12年2月11号因为我的职位空闲下来,就通知我2月13号就不用去上班了。我内心愤愤但不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帮助!1.我的工作时间为:04年9月28号到12年2月2月11号;2.我的工资税前1500~1600(会有绩效浮动),扣完保险1200左右;3.社保缴纳时间:09年1月~12年1月;我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大家帮助解答:1.工厂11号通知我13号不用上班,这个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继续工作一个月?2.工厂近一年多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我是否能拿到额外的赔偿?工厂一共应该赔我多少钱?3.从04年到08年12月的社保工厂都没有给我交,全部是我自己出全额自己交的社保,公司是否违法?是否应该给我相应的赔偿?非常感谢!

合同纠纷 2018-10-01 17: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就应该缴纳社保,所以社保缴纳日期不需要与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一致。单位应自用工日起就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未足额缴纳的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社保部门在办理劳动保险时并不以劳动合同为依据,而是以职工名册和工资单为依据。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用人单位违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的当月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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