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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请教一些问题,于10月份我进入一家陶瓷企业工作,当时HR让我签订了一份合同,上面没有写明任何工资以及福利待遇,就要求我签字盖印.这份合同由公司单独保管.今天我看到同事发工资单,才得知还未有10月份工资发放,他们现在所发工资还是9月份并且只有920元,余下的下个月再发放,这样下去,估计会累欠很多个月,而且合同也是公司单方面说了算.当时公司曾发生一件员工去财务室要求发放工资,被公司开除,至于最后给员工发了多少工资并不得而知.因为我感觉现在我完全处于劣势.想询问有什么办法可以预防?

劳动纠纷 2018-10-01 1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开除,也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就是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劝退,字面意义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的含义,协商的目的是请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因此,劳动合同上要写明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构成的必备要素。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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