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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大致情况介绍,2010年公司安排我去一所国外大学作为访问学者身份去培训,时间为半年,合同约定要服务十年。如果十年内本人单方违约离开该公司,按照双方协议,必须退还培训期间由甲方支付的培训费,工资等相关费用,并赔偿违约金十万人民币。最近我已经提前1月提交辞职报告,公司已经同意离职。但原公司按照当时的双方协议规定,即十年内擅自离开,需要赔偿出国期间公司支付的所有培训费、出国期间公司应付的收入退还、另外还需支付违约金6w。计算违约金具体包括,培训期间公司支付的出国培训费12万,半年在国外给本人发的所有应发收入4w,外加还有6年服务期未完成需要支付6w,合计22万。请问,这个双方协议规定的赔偿条款是否合理?要求返还半年应发收入是否合理?既要求全额退还培训费,还另外约定违约金,双重赔偿,是否合理?

合同纠纷 2018-10-01 19: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培训期,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需要承担培训费的全部或者部分。就你所言,如果公司没有跟你签署劳动合同,单纯约定了培训费用,个人认为该协议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另外约定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期限主张,比如培训期两年,你工作一年之后离职,单位至多主张50%。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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