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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一名保险公司的部门副经理,月薪4300,负责本部门工作。今年6月18日,单位领导找我谈话,要撤我并调岗,我不同意,随提出辞职,领导批准了,我在辞职书上写明于7月10日前离开公司;到了7月份,我和领导谈话,领导说并未要撤我,那只是个想法,于是我留了下来。8月份,领导安排一个人进入我部门,担任部门正经理,回收了我部分权利,同时说他没有撤我的意思;至9月27日,领导又找我,给我调换内勤岗位,月薪1600,我拒绝,公司于是出了一份,同意我辞职的通知,要我签收,我以辞职是6月份的事情拒收。 现在,我想请问: 1、辞职书还有效吗?我与公司在8月份后,是否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我与公司在2008年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2009年公司通知我签合同,我未答复,公司亦未找我,我们之间是否还要遵照原劳动合同? 3、公司在9月28日后,就通知我的领导,不再给我安排工作,并未明确通知我本人,我每天按时上下班;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我能否提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证据?

仲裁 2018-10-01 2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合同未满,但如果用人单位进行调岗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以不正当的调岗、降薪等方式使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公司有其他违法行为,保留相关证据并到劳动局投诉,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 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违法,需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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