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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7月4号进入现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2014年7月4号至2014年10月10号为试用期,10月10让填写了转正申请表,14号人事部告知责任心不强要延期转正一个月,并且因在试用期间请假4天故顺延到10号转正(节假日顺延),即延期至11月16号转正,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18-10-01 2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劳动者在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会跟劳动者签订合同,并约定好试用期。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日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如果劳动者担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过后不签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应该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资料,进出证,工作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试用期问题做出了特别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很显然,就你上面所述,用人单位是明显违法的;
    2、试用期期间请假6天 若公司内部有试用期内请假超过3天将拒绝转正的成文或不成文规定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理由,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
    3、如果你不打算继续在该公司上班,那么很简单,你可以办理离职手续走人就是。如果你还想继续在这里上班,那么你可以假称同意延长试用期一个月,然后继续在这里工作。但是由于该延长试用期的口头或者书面合同与国家法律相冲突,从一开始它在法律上就是无效的;
    4、如果你一个月后再转正,继续在这里上班,如果你某一天离职了或者用人单位将你解雇了,根据法律规定,你的转正时间依然是从第三个月开始,转正后的工资依然从第三个月开始计算,你有任何就转正方面的要求,法院都会依法支持你!综上,公司是明显违法的,如果你想现在离职当然很简单,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以此理由解雇你。如果你想继续在此上班,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不会对你构成任何实际损失,因为这些你都可以在以后离职时依法追讨回来。
  • 按照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也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份,也是合同年限的一部份。签订的时候要注意的是:
    1、合同中对试用期的一些规定;一般来讲双方都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
    2、试用期的时间与合同年限之间的关系:
    合同年限为半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合同年限为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合同年限为三年的以内的,试用期不昨超过3个月;
    合同年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最长的试用期为6个月,但是要签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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