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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8月10日进现在公司上班,通过面试之后约定工资为2500(税前),1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2000(税前),加3金,公司每月发工资日期为10日,在9月10日没有发工资,拖欠到17日才发的工资,之后我去询问老板什么时候签定合同,老板说9月底签,之后过了10月后,在10月11号发的工资,还是给我2000,扣除我请假的天数,我又询问过老板,老板说现在还没把合同弄好,等弄好再和我签合同,就这样一直拖下去,每次问他每次都拖,三金也一直没有加过,现在已经是11月11号了,他们也一直没有说和我什么时候签合同加金,还有就是每个月至少有一天他们规定一定要加班,是周六早上加班半天,也没有加班费,还有他们实际发的工资是写:基本工资1300+岗位工资300+绩效工资400+扣个人三金217.3(实际他们并没有帮我加金,劳动手册现在都在我自己身边),他们是否违反了劳动法?违反了哪些?如果我离职可以申请什么补偿?还有他们和别的员工签定的合同上工资是2000,但实际是2500扣三金,他们是不是也违反了劳动法?备注:从9月17日起,每次和他们对话我都有录音

劳动纠纷 2018-10-02 01: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确定基本工资的主要条件是:社会和企业的经济水平,企业的劳动条件状况,生产、工作岗位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复杂程度等。
    在同等的情况下,职工基本工资的多少,一般反映他们之间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和担负职责的差异。
    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职工收入水平的高低。基本工资的最低数额,应当保证职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0.92天。  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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