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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我2011年12月26日到店里上班的,工作的内容是仓管兼送货员。去的时候老板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不想做了,请问我应该提前多久辞职。没签合同,没工资单等等什么的,我要怎样才能证明我与他的雇主与被雇着的关系。还有就是我每天晚上要去店里收营业款,我想问问我可以把每天的销售单据作为证据吗?过年的时候说是放了8天假,可我还是要天天晚上去店里面收营业款,这样算加班吗?当初说好是2000以个月的,可他发工资的时候告诉我的是工资一千多,加上社保一共两千,社保是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我的,根本就没有去给我缴,这样违法吗? 我现在辞职的话老板要我等到他找到新的员工来接替我的位子或者要一到三个月了才可走。我们店其他的员工辞职了都是要等十几天上一个月才能拿到工资,而且还得提前一个月到三个月提出辞职(都未签劳动合同)。我进去的时候没有像我要押金,可店里面其他的营业员都交了押金的,回给员工的收据上写的是技术服务费,这样可以吗? 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02 02: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只要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可以员工可以先和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由劳动部门进行调节;在调节不成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裁决。若员工有比较确定的证据的话,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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