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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09年3月24日入职一物业公司,担任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至现在(其中于2009年10月15日才签劳动合同)。在前段时间,单位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悄然招聘一新的接替我的人(已经于2010年4月1日入职)。所以,公司想让我自动辞职,而我却因为公司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原因没有自动辞职。于是,公司于2010年4月6日以《调岗通知书》的书面形式,让我去从事一低职位----物业公司的“绿化组花工”岗位,明显的逼我要嘛自动辞职,要嘛就整损我(从物业总经理助理职务调岗到花工职务)。 请帮帮我,我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请及时与我联系,真诚地感谢!!

合同纠纷 2018-10-02 02: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
  • 那么公司高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   
    (3)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 岗位和工作调动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且需要书面签字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合同的条款是否有效,判定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
    《劳动法》第三章
    第十八条
    (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有过调岗位的条例是一个月无异义视为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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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至现在(其中于2009年10月15日才签劳动合同)悄然招聘一新的接替我的人(已经于2010年4月1日入职)《劳动合同法》的原因没有自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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