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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一公式上班近3年,期间公司签过几次合同,但是合同上面的工资与我实际的基本工资相差近一半,我实际有6千一月,合同上面才3500一月,还有合同上有写缴纳社保,但实际也没有交过,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最近11月份公司说为了应付劳动局调查外来人口数量为由,又与我们从新签订了合同,但是这次的合同上面有提到试用期,为2014/11/9-2015/2/9签订的为3年,这样的话是不是就说明我是2014年11月9号才来公司上班的呢,我前面的工龄就没有依据了吗?由于签订的合同都是只有公司一份,所有员工手里都没有合同;这两天有听说公司快要搬厂了,搬出上海,是不是到时候就没有赔偿了呢,比如一年赔一个月工资还有没有缴纳社保的补偿?由于公司没有给我们合同,工资单也不给我们,工资是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胸卡也没有公章;那么到时候搬厂了,我们要赔偿,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呢,目前我有为公司发收电子邮件,可以证明我在公司上班,其他的员工也可以做证人,现在就是不知道如果搬厂,我不过去,我要一年赔一个月工资,(是按我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赔偿热不是合同上的3500元赔偿),还有没交保险的补偿,我需要准备那些资料,可以的话也需要律师帮我维权,估计到时不是我一个人找公司赔偿!也可以电话联系我!!

合同纠纷 2018-10-02 03: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1、单位搬迁异地,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角度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2、如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迁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一般需要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成的自行离职,则很难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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