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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所学校工作了八年,其中最后一次合同截止日期是2019年7月30日。也就是九月份这学期开始老板减了所有员工的工资,我不满意然后就走了,这学期开始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像这种情况我有没有补偿,之前也没有给我们交纳社保。谢谢!

其他 2019-11-04 15: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具体情况与我联系,我会尽最大的努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你好,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且单位没有给你交社保你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况可以和我联系详谈,点击头像个人主页有我的个人信息,我会尽可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你好,你这边可以要求公司主张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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