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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2年参加工作,并在劳动局签了劳动用工合同,又于2008年1月和**电力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至2010年7月公司以体制改革为由说是错签合同,并解除了我和公司的签的合同,我去劳动仲裁也是不合符公司有关公司文件规定,判决无效。我于2010年12月上诉**县和湘西州法院,终审裁定为;**电力公司体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争仪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求律师告诉我现在该怎么办。

仲裁 2018-10-02 05: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为被告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有期限限定,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此六十天时间即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到对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5、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6、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受理。“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①发生劳动者生病住院治疗等意外情况的;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进行协商或曾达成和解的;  ③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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