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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退休高工,受某公司之邀与其签了三个月试用合同,公司令我在其格式合同上签字后就收走合同书,至今未给我一份.试用期过后不按约增加工资,也不正式聘用.直至半年后,公司欲放弃工程项目时,单方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我曾以\"劳动争议\"报仲裁委,但只获\"不予受理\"通知书.遂以\"劳务合同\"争议起诉,已立案待开庭.恳切请教: 一.虽不属于劳动法范畴,但作为劳务合同,公司收走合同书是否仍属违法?合同应成立? 二.是否应视为公司\"默认\"了正式聘用?并应补发相应工资差額? 三.无故解除合同,可否要求赔偿一个月工资(格式合同上无任何若公司违约应担责的条款)? 四.至今我收到的也仅仅是财务部的工资结算\"通知\"单,其中虽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文字,但并无公章;领款人签字栏上我也没签字(拒领结算工资),仅收了该通知单;而且秘书口头答应我\"问过负责人后通知你(办解除手续)\".由此,我是否可认为直至开庭前的每一天被扣工资均应补发(我为等\"通知\"本也未离开过公司)?

仲裁 2018-10-02 06: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经济性补偿金的标准是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的工资,87条规定的赔偿金是经济性补偿金的双倍。
  •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 合同期内解除合同需要赔偿的。
      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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