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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司将工程转卖,并且将我一起专卖别的单位,所以提出辞职。我在公司已经一年半了,并且签订了劳动合同,待遇为年薪制。2、因辞职公司说不享受公司年薪制度,并且按照上班天数的60%结算,此条是不是合理。3、我已提出辞职40多天了,原合同中的经济补偿,公司解释说只有公司辞退人员才能享受此补偿,而我是自己提出,所以不能享受经济补偿。

征地补偿 2018-10-02 06: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单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根据辞退员工需付出的代价不同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四)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 如果被辞退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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