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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老板和总监是属于合作关系,总监是负责市场部的所有工资和业务,而老板是负责其它部门的工资和工作,我们是跟着总监一起进来到这个公司的,但是来后并没有签定什么合同之类的,第一个月的工资是老板先发,后面的就由总监来发,但是每次总监发工资时都只发了不到半个月的工资,我在里面做了三个月,我就出来了,出来时还有两个月的工资没有拿到,其它同事在里面工作的也没有拿完工资,我现在出来差不多三个月,只拿到不到半个月的工资,每次打电话过去问总监拿钱,他老是以事情还没有办妥再给你电话为由,一直拖到现在,可是现在在里面上班的同事又由老板来发工资,我打电话给老板问情况,老板说她不负责以前总监给我们发工资的时间段,现在才是由他来发的,以前的事他不管,所以他就把问题推到总监的身上,我说我要用劳动局出处理这事,他说他和总监只是合作的关系,有业绩下来公司才会分利益的点数给总监,说总监不是他们的作伙人,不能以公司的名誉去劳动局说。但是我们一直都是在公司那里上班,做的业务也都是以公司的名称去与客户打交道,请问该怎么去处理比较好,是不是真的不能用公司的名称去说呢?

合同纠纷 2018-10-02 06: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 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薪: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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