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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一个单位(私营)工作10多年了,一直从事销售工作,去年,单位以考试不合格为由,取消了我做销售员的工作,但又没有安排其它的工作,通知我让我自己找工作,算劝退。 我到劳动仲裁起诉了,经过仲裁的调解,单位答应给几千元的补偿。可是过了几天单位又说让我上班,让我去锅炉房当装煤卸煤的工人(过去都是从外面找的临时工)或扫厕所。别的工作没有。还有不去就是自动辞职。(合同到06年。) 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不可以不接受安排,找仲裁裁决,还是该怎么办。

仲裁 2018-10-02 0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应该依法履行提前30天书面告知义务(《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 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 一般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的,但被迫辞职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帮员工缴纳社保的、或者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未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劳动保护的,员工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 单位如果劝退同时以员工违反公司章程无理由,是否违法有待商榷。劳动者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制度规定处理就是,劝退应当本身就存在问题,如果真正达到了开除的标准,直接开除就是,没有必要绕这样的弯子,如没有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解除合同则违法,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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