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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的弟弟两口子在我岳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于今年2月份离婚,把一套价值60万的复式房、12万的小轿车、一家药店、一对儿女和现金近40万全部写给了女方。但是药店是我爷爷出资6万元以女方的名义(因开药店需要药师证,女方有药师证)于2004年4月开始营业,药店以我岳父经营为主,我岳父开中药处方单,并且和我岳母吃住在药店,在没有买房时他们都吃住在药店。07年买房时我岳父出资了10万元,买车时出资了10万,他们这么多年来唯一的经济来源就是药店经营收入,没有任何其他经济来源。他们也没有分家,一直都生活在一起。请问我岳父母对这些财产有没有拥有权?他们这样分割财产是否侵害了我岳父母的财产权?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重新分割财产?谢谢给予回复。

离婚 2018-06-29 1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三、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 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是平均分割的,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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