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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于2007年7月--2008年12月31日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公司不再与劳动者继续签定用工合同,公司应提前一个月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我没有接到公司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直到2009年1月9日公司人事部门才打电话通知我说要解除劳动合同(但也没有任何文件通知),现在我就想问问俞律师,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是默认与我已续签劳动合同了?还有但如果公司真不和我续签了,我能得到哪些的赔偿? 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6-29 1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无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按你目前的情况连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二次以上都可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这样对你也有保障,现在这个情况如果你不续签,公司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的。
  • 合同签订后通常就会生效,签订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需要审查合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在合同签订时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从而减少风险。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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