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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2010年10月15日离职,11月27日又驾驶单位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半小时后单位经理向派出所报案称欧某盗窃单位车辆,当时公安机关作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欧某作案嫌疑的结论。12月15日,欧某的家人与单位达成了协议一份:1、欧某于10月15日已离职,与单位终止了雇佣关系。2、11月27日欧某在未得到单位指令的情况下,从单位开出车辆发生事故死亡,对此,单位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给死者家属5万元,死者家属放弃对单位的赔偿请求权。3、单位协助死者家属向肇事者赔偿。死者家属以交通事故通过诉讼获赔43万后,又想找单位按工伤赔偿遭到拒绝。因欧某在单位工作时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凭证,没有上保险,没有工作证件,没有考勤记录,也没有招工记录,没有同事作证等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此确认劳动关系官司现已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了。经家属多次向公安机关信访,要求确认欧某开车行为的性质,2012年9月,省公安厅作出结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欧某有盗窃行为。请问:既然公安机关最终认定欧某开车行为不是盗窃,那能不能以此为新的证据通过申诉要求法院再审确认劳动关系?本案能不能确认欧某11月27日开车的行为是劳动行为而最终要求单位按工伤赔偿?

仲裁 2018-06-29 11: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是怎样赔偿的?

    首先必须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经过劳动部门认定后,确属工伤,才可以获得赔偿,第一,提出工伤认定


    (一)企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工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如果开车撞了人,经鉴定达到重伤,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就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赔偿受害人的民事损失,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然后由当事的受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人的财产。
    不赔偿民事损失,不能宣告缓刑。
    法律链接:《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1、工伤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中确实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
    2、交通事故责任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如果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将由肇事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建议你就此询问交警,以便及早作出处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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