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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1月初至2011年2月13日在x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区域服务部上班,因感觉没有前途辞职,但公司以没有在公司网络的行销系统录入10个人的资料为理由拒不发工资,在工作期间一直是全勤(只是春节后请过一天假),其他改做的工作都完成(要求录入的10人的资料,我们不知道截止时间,也没有见过书面的东西,我要求补录,他们说不行),工作期间没有订立过任何劳务合同,而且在没有上岗证的前提下多次让上门服务客户。我找他们他们也不理睬,15号上午我又去找,公司不理我们(和我一起辞职的另外一名毕业大学生,也是同样问题),后再我报警,警察让我们协商解决。警察走了,又不理我们,我们该怎么办呢,请求您给我们出出主意吧。谢谢! 小李

保险纠纷 2018-10-02 10: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本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现在单位没有按时支付工资,违法了本法以及劳动法的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劳动者辞职到期,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公司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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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1月初至2011年2月13日在x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但公司以没有在公司网络的行销系统录入10个人的资料为理由拒不发工资,工作期间没有订立过任何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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