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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日~2010年11月28日在***有限公司岗位是:审核员,工资待遇是:基本工资 提成,提成是按公司制度结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和任何协议。在公司半年时间总共做了20个项目,提成是要老板结了项目的钱才发当时我提前告之要离开,告之时间是2010年11月15日,他们要求把手上的项目处理完后可以走,我把手上的项目都做完并出了报告。有一个项目是施工单位没来核对,说好的我可以先走,施工单位来核对的时候我要去核,2011年1月7日和施工单位核完;有一个项目已经和施工单位核完发到贵阳市评审中心审,核的过程中因为存在一点小问题,2010年12月7日和公司老板一起去处理,之后评审中心又要求改点东西,2010年12月23日又去公司按评审中心的要求改过之后发给评审中心。但这两个项目老板都没有叫我出报告。在告诉离开之前我没参加公司组织的免费旅游。离开公司以后,2010年12月我收到了公司发的2010年11月的基本工资和一部分提成,其余的送审项目没有和公司结帐,所以公司也没有支付提成给我,剩余的项目提成11个,估算提成金额为6000元左右。

合同纠纷 2018-10-02 1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碰到这种情况,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维权:
    1、首先同单位协商解决,这样最快;
    2、如果确实不能协商解决,单位又拖欠工资不发,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立案处理;
    3、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 工资表应当有用人提供,至于提成账单应当由用人单位保存的,也可以主张由用人单位提供。《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违法,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2、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有明确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从其入职满一个月后第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1个月。
    3、未满16周岁的才属于童工,用人单位(除艺术类特殊单位外)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属于违法。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属于未成年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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