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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我签订了三年合同,现在还有两年合同才能到期,但我感觉现在的工作我已力不从心(太累了),希望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拿到一些经济补偿金,我该如何写劳动仲裁申请才能达到我期望的结果?1.公司最新单方面修正规章制度:“要求加班至少1小时以上,超过1小时以30分钟为单位计算(加班半小时无加班费)”,这是公司新制度,未通过全体职工讨论。而且执行的实际状态是:如果加班59分钟,则不计加班费,我是否可以以公司制度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四款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2.我进公司之时口头约定用软件A工作,现公司要求我学习日本软件B,希望用软件B工作,但学习这种软件我难以接受,我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要求经济补偿金?3.我最近半年工作量加大,导致经常加班超过36小时/月,每次超长加班后,我都会进一次医院,我身体已严重超负荷,前两月是严重颈椎病,现在是心绞痛,我真担心我这样下去,说不定哪天就就过劳死了,我不想用健康换金钱,但又不甘心就这样一分不拿就离开,我可否以现在工作量已严重危害我的健康为由要求公司经济补偿

合同纠纷 2018-10-02 1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你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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