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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刚毕业的学生,7月18号入职北京某教育公司,在广州办事处上班的,当时入职签的是协议,试用期三个月到10.18号,当时面试我的主管说,试用期工资1800,三个月后看你能力,到时候转正再谈新的工资。过了三个月,他又以办公室暂时无收入为由,不加我工资,拖了一个月到11月份才申请转正,只有一张申请表,上级填完后寄回北京,至今我都未拿到合同。上个周末因学生缴费问题,跟上级发生争执,他就让我这个周一(11.21)办离职手续,我要求赔偿工资,他完全不理,说没赔偿这回事,我发邮件给北京,北京认为我不服从上级安排,未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不予赔偿。问题是,我来办公室的四个多月,我接触的三个项目,我都是有业绩的。周二的时候,上级给了一张调岗薪酬通知给我,让我调职,工资调整为1600,而且时间是从10.25开始,明明这一个多月我就是找咨询顾问的,那我这个月不是等于白做,为此我发邮件提出抗议。今天11.23,就收到上级的邮件,通知我12.22办理正式离职,每天的工作量比我之前的要求还多,而且他还说离职结算工资按照你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如果我现在签离职单可以马上离开吗?我能要求公司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18-10-02 12: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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