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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现在一家私企工作,签定了劳动合同,公司同意为我交纳5险,但是保险交了2个月后,我向公司要医疗保险卡(证),养老保险卡(证),还有失业保险证,公司却不给,说由公司统一保管,不发放给个人,我觉得有问题,想要找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解决,可是我发现我的劳动合同与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有所不同,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有问题,只是将合同封面换成了自己公司的样本,我不知道这样的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烦请帮忙解决。谢谢!

保险纠纷 2018-10-02 12: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职工就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是进入新企业报到后,第一份需要劳动者亲自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每个劳动者依法获得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证件,更是企业依此管理员工和兑现承诺的依据。因此,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劳动合同》基本上是由企业事前草拟好的一个“格式化”的文件,只是因岗位不同、工作标准不同、责任不同、劳动者的能力不同等等,在具体填写时,一些数据和文字描述有所不同而已。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所以,既然是一份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劳动者就可以参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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