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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辞职后因公司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离岗的前一天复印了公司与我相关的一些资料(如我的入职表、转正表、考勤表、外出登记记录等),并在入职表和转正表复印件上加盖了公章(我是行政岗位,公章和这些资料是我在管)带走了。现在公司说这些资料的原件不见了,一直是我在管肯定是我拿走了,并且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复印和带走了这些资料,并私自加盖了公章,属于监守自盗。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说不定还利用公章做了什么侵害公司利益的事。可我真的只是带走了复印件,并且只在入职表和转正表复印件上盖了两个章,只为证明我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无用在别处。现在公司准备起诉我,我该怎么办?公司会胜诉吗?

仲裁 2018-10-02 13: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劳动仲裁的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工商局拉一份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截屏打印),工牌照片(打印件),申请人和公司老板工作往来的短信、邮件,劳动仲裁申请书(可以到仲裁委员会领取表格,如实填写即可)。  申请人可以提出的仲裁请求有:  
    1、2016年12月1日至今的双倍工资差额;  
    2、用人单位为你缴纳2016年11月1日至今的社保;  下面是可选事项  
    3、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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