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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区一家当地民营企业工作,任厂长助理,年薪6万,每月发放2500元外加300元红利(该福利每位员工都有),去年10月份我按正常程序提出离职,并得到批准,但是另外一部分工资,该公司不认可,因为合同里没有体现,总共被扣押了半年多的工资,到现在一毛钱也没有拿到。企业原本没有与任何人签订劳动合同,是我入职后给每位员工办理的,然而我的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的,由于这方面的防范意识没有,才遭受这样的损失,怎么办 恳请能给予这方面的法律援助。

合同纠纷 2018-10-02 13: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对于公司扣工资的问题,如果公司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离职与单位发生工资福利纠纷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福利不是工资,法律没有硬性的规定。
    看各个单位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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