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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9月1号在一家培训学校工作,当时是作为英语教师去工作的,不过学校先让我做前台,到了10月10号才和我签合同,合同期为1年,起始时间是09年10月10号,至2010年10月10号,工作前两个月每个月扣300元保证金,试用期为2个月,1000元;再两个月是1200;后面转正是1500.合同上有关于社保问题,但是在工资上旁边注明已包含在内,我不知道这是上面意思,学校也没买社保,只是说我如果在这里做2年就给我买,我从11月被派到分校,那里压力特别大,常常工作到晚上9点多,我觉得时间太紧了,白天还发传单,所以我不想做了,合同上说要提前3个月辞职,但是我听一位同事说,某位老师提前3个月提出辞职后,后面的那三个月简直会让你把你的剩余价值压榨干,所以我也没提出辞职,只是发了短息告诉我们分校的负责人,现在学校说我擅自离职,要提出仲裁,请问我有哪些地方可以反驳呢?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02 13: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辞职,公司不可以扣除上个月的工资,只能依法追究劳动者未提前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抢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可以提前三天向单位进行通知,然后劳动者就可以离职。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劳动者的工资,不能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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