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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12月进公司上班,1908年1月签定1年劳动合同,1909年1月期满续签2年,2011年1月期满又续签2年,现在合同还有接近1年半才满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我没有犯错情况下要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期被解聘如何赔偿

合同纠纷 2018-10-02 14: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第37条、38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第39条、40条、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劳动者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比较简单,通常情况下,试用期提前三天,其他时间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具备法定条件或未经法定程序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得到赔偿金。
    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得到了赔偿金后能否再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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