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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8年7月与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公司物业管理部经理,在2010年7月底,我因在上班时间打牌受到公司处罚: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1800元,调整岗位为秩序维护员(工资差距2000元,公司内部级别差7级)。但如果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我这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最多就是处罚15分(18元/分)。因此事产生离职想法,查自己社保后发现,公司未给我购买2008年7月至12月的社保,且后期社保未按我工资标准购买。另公司从入职后,每月扣我300元所谓“岗位责任奖”共计扣6800元,这笔钱需离职半年后才可退还。在此,我想咨询的是,我能否要求公司按公司规章制度对我进行处罚,其次,我可否以未依法为我购买社保或因公司扣我所谓“岗位责任奖”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予以经济补偿?烦请解答,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02 14: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职后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离职后就代表劳动者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签订合同的对方并不知悉劳动者已经离开公司的事实,则劳动者和签订合同的对方构成了表见代理,两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劳动者离职,公司需要及时将相关人员离职信息知会相关人员。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的标准如下:
    1、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2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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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1800元,我能否要求公司按公司规章制度对我进行处罚,并要求公司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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