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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公司是某集团下属二级公司,因集团准备重组,我所在公司不符合集团战略发展目标,集团公司已做出准备关闭我所在公司经营的结论,但最终清算要到2010年,作为员工,我们是听到集团的安排,但未看到正式的文件。但我公司已逐步采取鼓励员工自谋出路(按照劳动法给予经济补偿),减低现存人员工资,停止一些业务的经营等的措施。对于现存人员未来如何安置,本公司和集团均未做出任何承诺。在上次鼓励措施过程中,我没有提出辞职,留了下来,现在因有更好的发展机会,我准备不再续签下一年的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即:基于公司不能维持和提高现有劳动条件,劳动者不愿再续订劳动合同,来获得经济补偿?或者有什么好的办法来获得补偿?

劳动纠纷 2018-10-02 15: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公司破产清算不够支付员工赔偿,可参考下文办理;  
    1、 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付。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其中第四十六条也有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由此可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至迟一个月内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还需继续用工的,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第二,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辞职的还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 一、如果公司是违法辞退的话,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金额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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