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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6年1月进公司,担任业务跟单职务。期间2008年8月,企业注销了原公司,重新注册新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均非真实老板。2009年4月30日,公司老板通过窃取本人**并打印聊天记录,以本人发报价单给客户(此客户与本人为同学关系)不当为由,事实上开除了我,并搬走了我住所的一台电脑(电脑里有我平时存放的公司资料,本人为工作便利而存并无以此牟利)本人不服于近日上告劳动仲裁中心,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请求事项:1、支付本人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2008年2月新法实施后至2009年4月份,共15月,本人的月薪2008年为2000元/月,2009年开始为2200元/月,平均工资2050元/月。双倍工资的一倍实际以现金的方式每月结算,故提请发放另一倍工资,2050元X15月=3075元。2、支付本人双倍经济补偿金,本人实际为公司打工3年4个月。由于是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申请双倍经济补偿金,即3.5月X2050元X2倍=14350元.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补偿一个月工资,以2009年工资为标准,即2200元.共16550元.

仲裁 2018-10-02 15: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情况包括劳动者在佣人单位工作时,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没有依法保障劳动者基本的权利,以及强迫劳动者从事危险的有关工作等等,劳动者如果不能从用人单位处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你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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