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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进入公司做销售工作,2009年初公司要求在3月份竞聘上岗之前,将所有的货款回收上交。本人直至竞聘上岗结束都没有能够收回所有货款,而按照竞聘上岗的规定:没有竞聘成功的员工要自动辞职。本人因为竞聘失败,所以自动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书,并将未收回货款的发票交给了公司。然而公司却以为收回货款以及未上交所有客户资料为由不给以我辞职的批准,同时还扣押了本人的毕业证,要求本人协助公司收回货款。公司既没有批准本人的辞职,但却通知本人搬公司食宿。 附加问题:1.本人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本人在没有完全收回货款之前曾挪用货款(属于同一批货的货款,由于未完全收回所以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人曾挪用过货款)但在辞职之时已经上交。3.本人如今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上交了本人的销售发票(但有人证)。4.本人谁有公司的工资条,但是工资条上却没有公司的印章。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本人应该如何取回毕业证。如果说共识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那么其扣押了本人的毕业证,是本人无法正常的参加工作,这其中的损失,本人是否应该向公司索赔。

债权债务 2018-10-02 15: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结清工资,所以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应该立即结算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入职满一个月,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可能面临员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员工入职未满一个月,出现旷工,一般是按照公司规定处理,扣工资甚至辞退。劳动法并未明确旷工应如何处罚,但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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