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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学生、从武汉大学毕业后于2010年3月到广州工作。到朋友介绍一家公司从事平面设计工作,面试时跟老板谈好的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后转为正式员工然后签订劳务合同、年底双薪、购买相关保险、社保等。但是试用期过后我向老板提出签订合同、购买保险相关事宜,老板推脱说公司没有经历过这些,她要慢慢了解后才能给答复。2011年5月30日、我提出辞职(因为工作已经一年当初老板承诺的双薪、涨工资、节假日、保险、社保、合同一项都没有实现。而且公司因为一个同事(她侄子)的问题在一个项目中出了大的纰漏,而她把所有的责任、矛头都指向了我。),辞职当天老板答应于15日发工资(公司是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但是没有准时过。最长一次拖延了11天)时让我回公司领工资。但是第二天老板发消息说我这种行为对公司和客户造成了巨大损失、不能姑息。视我为自动放弃当月薪水。我同她打电话交流她说这就是公司决定。我现在打电话给她她也不接了。我想咨询下我想要回我的工资、我能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措施来保证我的合法权益。急~~~~~~!

合同纠纷 2018-10-02 15: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依据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2、按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如果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先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如果还不行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试用期当然应该给职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这是因为当事双方发生了劳动合同关系。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背景下,劳动者无疑是弱势一方,但也不是没有办法,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社会保险的相关事宜,就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处理。
    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条件下保存发放工资的凭证也可以为维权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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