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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5年1月受聘于北京的一家工程咨询企业做安装预算的工作,这家企业在四川为开发商的项目从事造价咨询服务,我是本地招聘的,招聘初说要签劳动协议,但是直到9月离职都没签订劳动合同,离职时间是9月20,但是7月的工资都没发全,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和自己的一些原因离职,公司负责项目的老总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结清工资,曾经到本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他们以公司不是本地管不着等理由拒绝,劳动仲裁也不受理,因为本人已经有新工作,所以也不方便到北京仲裁,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仲裁 2018-10-02 15: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索要二倍工资。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如需帮助,可来电或添加微信(手机号)与我联系,以便为您解决问题。

  • 1、用人单位不发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处理完毕的。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 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身份证复印件(1份)。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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