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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于09年7月中旬在一家私营企业找到一份工作,培训了20多天,进入试用期,当时说的是试用期3个月,三个月后转正签合同,我在试用期一个月之后发现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提出辞职,并交上了辞职信,可是第二天店主说要扣半个月的工资,理由是要提前1-3个月辞职,因为我从来没有接触过这个行业而且在我进入公司之前从来没有人告诉我有这规定,并且当时店内的所有员工都不知道有这条规定,但老总说这是行业的潜规则,说就算是一分钱不给我也应该,我则要求拿到上班时间的全款工资,最后我们的意见一直没有达到共识,店主说让我先走,让我回家想清楚,记过到了发工资的日子我给她打电话要工资,他说我是擅自离职,工资一分不发。我是一名刚在学校走出来的学生也不知道他们的做法合不合法,所以想咨询一下,谢谢!!(注:除了培训期以外,我总共在店里上班一个半月)

合同纠纷 2018-10-02 15: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里的,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的,所以试用期是要签劳动合同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工作内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劳动合同这一特定劳动合同形式。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时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单位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约定无效,该合同应视为劳动合同,其期限即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可以提前三天申请辞职的,在三天后劳动者辞职的,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给用人单位赔偿,但是如果劳动者超过了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的,则离开工作时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公司申请离职,不然要向公司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转正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为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故试用期转正时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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