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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在东莞一家具厂上班,职位文员兼仓管,10月分后公司把我从办公室里调到仓库,只需要做仓管一职,12月2日晚上因本人没有去加班,(没有加班费)12月3日公司通知本人自己写辞职书结工资走人。我没有同意,之后公司不让我回原来的工作岗位上班,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下来之前,我一直打卡上班但没有工作,12月14日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关系,不作任补偿,从09年5月12日进入该公司上班到解除劳动关系此,公司没有与我签合同,12月9日我申请劳动仲裁,12月17日公司通知员工签合同,只需要写上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所有通知到的员工都按照公司的要求写上名字,而且只有一份。2010年1月8日下午公司再次通知员工签合同,和原来一样只是有两份。1月11日上午劳动仲裁开庭申理,公司的答辩:所有员工都有签合同,签定率百分之百,公司在接到我的应诉书马上找我的劳动合同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签名册都不巽而飞,从而说明了我利用职务之便把合同拿走了,蓄意骗职赔偿,所以不能支付的我双倍工资,。我再向人民法院上诉的话,没有人能帮我做证明,像这样我应该怎么办?我还有胜诉的可能吗?

劳动纠纷 2018-10-02 15: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等。支付加班工资属于劳动纠纷,应该尽快去提出劳动仲裁,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可以随时离职。
    单位没有权利扣押任何工资。搜集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任何一个。当然单位给你交的保险是最好的证据。
  • 你好,如果是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除非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满意答案,请采纳。如需法律帮助,请留言或直接来电。
  • 《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加班费进行规定。
    关于加班费,在以下法律法规中有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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